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5號原告橙姑娘幸福茶飲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秋良 被告 健康 是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澤鈞 人被告 謝宛芸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對於非財產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連帶刊登道歉啟事,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綜上,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計算式:1,000元+3,00
0元=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