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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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230號聲請人 郭宜蓁 上列聲請人因與 蔡松儒 等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上字第105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其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5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台聲字第1576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月8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雅萍法官鄭純惠法官陳駿璧法官李錦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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