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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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60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360號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1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