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丁○○丙○○乙○○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國楨 律師
張柏山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重傷害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國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卓俊杰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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