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整字第一號
聲請人美式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共同代理人 潘正雄 律師
高思大 律師 李郁芬 律師右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選任 呂旭明 會計師為聲請人公司之重整檢查人。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公司重整之聲請時,除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分別向中央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徵詢意見外,並得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經營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選任為檢查人,就公司業務、財務狀況與資產估價;公司營業狀況,依合理財務費用負擔標準,是否尚有經營價值;公司負責人對於執行業務有無怠忽或不當及應負之責任;聲請事項有無虛偽不實情形等事項為調查後,並報告法院,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為公司重整,業經本院受理在案,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認有選任檢查人之必要,而呂旭明會計師目前為致遠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為上市及上櫃公司之簽證會計師,並負責稅務、公司重整、解散、清算之業務,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及經營經驗,且非聲請人公司之利害關係人,並有擔任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整字第十三號、九十年整字第四號公司重整事件檢查人之經歷,又致遠會計師事務所於民國七十五年與全球性會計師事務所ERNST&YOUNGINTERNATIONAL(EYI)結盟,具有處理跨國業務之專業能力,此外參酌聲請人公司及美商運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十位主要債權人公司具狀所陳意見,爰選任呂旭明會計師為本件公司重整事件檢查人,依據前開法條規定事項對聲請人公司進行調查。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進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B法院書記官謝秋德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