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52號原告 吳國梁 即原設企業社原告福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銘鐸 原告嘉彥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玉杯 原告 黃瑞蓉信榮環境工程行
吳昌彥晉欣防水材料行原告精工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敏 原告 劉清淵健行水電工程行
鄭炳楓安舜油漆工程行原告宜哲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文軒 原告協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振昭 原告久毅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慶詳 原告嘉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開發 原告峻鼎建材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玲 原告得榮電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正福 原告祿益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詩閔 原告呈長風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宗 原告三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力維 原告威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長勳 原告方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德財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 律師
林思勻 律師 林少羿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名順企業有限公司源佑梓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59,2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書記官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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