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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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43號債權人彭雅鈴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峻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