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62號債權人揚箏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馥亦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債權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二、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不得在退票日之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