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二二三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
林建鼎 律師被上訴人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即 徐福均 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劉金標 訴訟代理人 陳泰楠 複代理人 羅秉成 律師複代理人 魏順華 律師複代理人 詹惠芬 律師複代理人 彭亭燕 律師右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三月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尤峰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