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洪建忠
洪雅慧 洪雅雯 洪佑堂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乃丹 律師被告 江建清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代昌
法官林韋岑法官鄭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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