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6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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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以柔姿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柒仟柒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