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2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2494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原告目前之法定代理人資料。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有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雖以陳龍政為其法定代理人,惟與該公司登記之法定代理人資料不符,有該公司資料查詢表一份在卷可按,是原告所列法定代理人是否係合法代理,尚有不明,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並請提出足以證明法定代理人資格之證明文件,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書記官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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