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49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明禹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一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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