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39號原告 高鄭月娥
高華真 高振順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第134期 佃北 (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因105年訴字第1339號確認會員大會決議內容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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