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4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458號聲請人 蕭國豐 (即 蕭邱 妙砂之繼承人)
蕭璘琇 (即 蕭邱妙砂 之繼承人)
蕭銀容 (即蕭邱妙砂之繼承人)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蕭嘉祐 (即蕭邱妙砂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書記官王怡茹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45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1235002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1280003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196004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71005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445006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