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652號原告 徐陳 含笑被告 徐洛妍 兼法定代理人 林美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08年度救字第304號裁定駁回,嗣原告提起抗告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
119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有上開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國
109年3月6日函為憑。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4樓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依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95,698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
本院依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系爭不動產附近交易實價計有1筆,每平方公尺單價約為新臺幣(下同)214,404元,而系爭不動產共計84.4平方公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095,698元(計算式:214,404×84.4=18,095,698,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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