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1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1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12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羅淼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陸萬陸仟柒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羅淼英於民國108年03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
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3月06日起至民國115年12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14.0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10年05月13日止累計94,349元正未給付,其中89,496元為本金;3,860元為利息;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羅淼英於民國108年04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
89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4月30日起至民國116年01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14.5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10年05月13日止累計849,767元正未給付,其中812,334元為本金;36,140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羅淼英於民國109年02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
1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2月18日起至民國116年11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14.5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10年05月13日止累計122,674元正未給付,其中117,457元為本金;4,424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312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羅淼英│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09%│││89496││5月14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羅淼英│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59%│││812334││5月14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羅淼英│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59%│││117457││5月14日││計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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