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智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附表:
┌──┬───────────────────────────┐│編號│應補正項目│├──┼───────────────────────────┤│1│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2│請具體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3│請提出聲請前2年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以及聲請人自民國│││108年5月迄今之收入數額(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在職證明、聲請人自│││108年5月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若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雇主姓名及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4│請提出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108年5月至110年4月各項│││必要支出之數額及計算方式(勿與他人合併計算),並檢附證│││明文件或收據。│├──┼───────────────────────────┤│5│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提供自10│││8年5月起,並補登至最新)。│├──┼───────────────────────────┤│6│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投保資料明細。│├──┼───────────────────────────┤│7│聲請人108年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苗栗縣政府稅務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聲│││請人名下有不動產,應提出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8│聲請人之配偶、所扶養之親屬及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最近2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資料清單及收入證明(如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若有依│││法應受扶養之人,請陳報受扶養人姓名、與聲請人之關係及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數額及證明文件,並檢附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9│聲請人與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就家庭生活支出及親屬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若由聲請人全數負擔,請提出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無法共同負擔之原因及證明文件。│├──┼───────────────────────────┤│10│聲請人與受扶養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11│若有聲請更生前2年內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之情形,應說明│││係由何人資助,及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