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九一號
原告 周顥宗 即雙贏企業社被告甲○○複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望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