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14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戊○○被告飛揚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己○○
樓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下午二時三十二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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