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2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執聲字第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書記官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