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3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樓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坦承一切犯行,並深感悔悟,且家中尚有行動不便,又長期受慢性病所苦之父親,被告對之甚感思念及憂心,爰聲請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及八月確定,嗣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入監執行,於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假釋出獄,詎其於假釋期間,因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經撤銷其假釋,令入監所執行殘刑,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執更丙字第二一號指揮書移監執行,刑期自九十六年五月八日至九十六年七月六日止,現正執行中,有執行指揮書影本一紙在卷可稽。是本院之羈押已不復存在,本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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