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91號上訴人 陳韋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政鵬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拆除針孔攝影機及監視器,此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500元;又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其5萬元,此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婕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書記官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