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抗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550號再抗告人 詹招欽 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提起再抗告者亦同。
二、查本院101年7月31日裁定正本,業於同年8月8日送達於再抗告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自裁定送達翌日即101年8月9日計至101年8月13日,其再抗告期間即已屆滿。乃再抗告人遲至101年8月29日,始提起再抗告,業已逾越法定再抗告期間,其再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黃小琴法官王邁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