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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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69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妙勻 送達代收人 陳幼涓 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至杰
69弄37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亦即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1年8月1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8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書記官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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