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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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23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陳培仁律師
黃英豪律師 余鑑昌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正欣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李秋銘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丙○○均自民國玖拾柒年拾壹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乙○○、甲○○、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7年8月22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1月22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劉家祥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文雄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