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6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其重新列表詳列「每月個人必要支出」(例:膳食費、電話費、個人保險費、交通費(油錢)、水電費、瓦斯費、相關稅賦及其他專屬個人之必要費用),並明確說明其配偶就相關家庭生活支出之分攤比例為何。
2.請重新列表「詳列目前其子女每月扶養」之必要費用明細,並說明配偶分攤扶養之比例、扶養情形,及扶養分擔額,並於必要時提出相關單據到院供核(如已於前次補正者,無須再提)。
3.請說明是否最近5年內有從事營業活動,且曾經每月營業額達20萬。
4.請提出目前配偶工作證明文件及薪資收入證明。
5.請列表列出全家每月之保險種類、每月應繳保險費為何、保額為何、解約預備金、被保險人及其受益人又為何,並詳細說明保險費之繳納與配偶間之分攤比例為何。
6.請提出每月需繳納房屋貸款之繳款證明文件,並請陳報其房貸之繳納義務人及每期繳納之金額為何。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林楨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書記官李茂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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