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94號
原 告 陳威廷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
複代理人 蔡其展 律師
被 告 洪 腰
被 告 賴世榮
被 告 鄭水蓮
被 告 謝誌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6月7日下午2時30
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富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自設立起迄今之變更
登記資料及臺中市○○區○○段○○○○號建號建物第一類之「
全部」登記謄本。
三、被告 洪腰 應提出臺中市○○區○○段○○○○號建號建物第一類
之「全部」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