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2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彭大勇律師被告丙○○
(現羈押於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林樹根 律師
洪茂松 律師 邱麗妃 律師被告甲○○
(現羈押於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吳賢明 律師
己○○律師 羅鼎成 律師被告戊○○
號(現羈押於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秦德進 律師
陳正達 律師 許惠珠 律師被告丁○○
(現羈押於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丙○○、甲○○、戊○○、丁○○均自民國玖拾陸年參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丙○○、甲○○、戊○○、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渠等自越南運輸海洛因入境,涉嫌觸犯運輸第一級毒海洛因之罪嫌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不足以確保審判之進行及確定之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款規定,於民國(下同)95年12月29日執行羈押。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等五人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03月29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嘉興
法官張金柱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書記官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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