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866號
109年度易字第112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皇麟
龔政瑋王松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058
7號、109年度偵字第5394號),本院合併審理,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併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錢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書記官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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