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248號
原   告  高慶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孟錡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4,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22萬4,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向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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