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58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5858號
原   告  林明信
被   告 子壹娛樂有限公司(原名:李白國際藝能傳媒有限
      公司、李白國際傳媒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徐子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徐子詠為被告子壹娛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
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而上開條
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
,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
項、第2項、第178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子壹娛樂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5年12
月9日由 蘇泓展 變更為徐子詠,此有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結果
表、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自應由徐子詠為承受之聲明,然
徐子詠迄今尚未聲明承受訴訟,原告亦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職權以裁定命被告子壹娛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子
詠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書記官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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