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調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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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調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楊 薛玉環 等人間聲請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薛**與薛**應將高雄市○○
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四分之一),於民國
(下同)93年11月4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予以塗銷,
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楊薛玉環、薛**與薛**公同共有。核其
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
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屬形成
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
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書記官陳瑩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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