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保險簡字第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黃愷俊
羅啟彬
被 告 張志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8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系爭承保汽車損失136,179元」之內容
,應更正為「是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賠償系爭承保汽車損失136,179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書記官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