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重新審理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六七號聲請人 李秦州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九日第三審判決(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四八七號),聲請重新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本件聲請人李秦州因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請重新審理,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吳三龍法官何菁莪法官郭玫利法官洪曉能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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