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抗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抗字第四三九號再抗告人 吳賢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八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三○五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吳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既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吳三龍法官何菁莪法官郭玫利法官洪曉能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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