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六六號聲明人鄭○○(即警詢代號0000-000000A、0000-000000A上列聲明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第三審確定判決(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九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鄭○○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既經本院將其上訴駁回,復具狀「非常上訴」,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正興
法官張春福法官許錦印法官林英志法官吳信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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