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刑補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刑補字第11號聲請人 黃惠美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刑事補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惠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無罪或不罰之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向管轄機關提出之;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4款、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黃惠美以其遭冤獄為由,向本院聲請刑事補償,惟未依前揭規定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無罪或不罰之確定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依上開說明,其請求自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駁回其刑事補償之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紋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