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4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2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孟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孟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孟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1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確定,於民國104年6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10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0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384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張育彰法官王惟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呂修毅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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