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4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2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蔣志峰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蔣志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蔣志峰因傷害致死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27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168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5年8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10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0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860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張育彰法官王惟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呂修毅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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