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4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2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金益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14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金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金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78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10月年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0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456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連雅婷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士涵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