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4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2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暐勝(原名黃文清)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暐勝(原名黃文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暐勝(原名黃文清)因殺人罪案件,經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0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4年4月,嗣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48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1年06月0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10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0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99321函及所附同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王惟琪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微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