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4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2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金山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金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金山因詐欺罪等案件,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29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
於民國108年02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10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0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86031函及所附同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王惟琪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微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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