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0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葉元昌 被告 陳秋鎮
陳秋郎 陳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 陳蔡游 」之記載,應更正為「 陳蔡遊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暨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