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78號原告見達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卷附兩造簽訂之信託靠行委託服務契約書第16條第1項約定:「若因系爭契約書涉訟,雙方及保證人等合意以甲方(即原告)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參本院支付命令卷第6頁反面)兩造既有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而原告公司之營業所所在地係設於苗栗縣公館鄉五谷村13鄰五谷92之6號,此有原告公司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查詢表
1件在卷可稽(參本院卷第11至12頁),則本件自應由台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汪智陽法官陳勇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書記官陳夏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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