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3年度港簡調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調字第270號

聲請人 林昭明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林暖間 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遮掩)。

二、請提出 林黃 更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向法院查詢拋棄繼承之證明。原告並應補正本件起訴狀上正確之訴之聲明及當事人,如有本件訴訟顯無理由,或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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