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7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7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7752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鈦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狀載債務人鈦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王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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