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609號債權人花蓮縣○○○區○○法定代理人 巫昇錫 債務人 王馬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肆萬零肆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60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馬可│自民國105年7│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收│││349000││月22日起││利息│││元│││││├──┼───┼─────┼──────┼──────┼───────┤│002│新臺幣│王馬可│自民國105年7│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收│││622284││月26日起││利息│││元│││││├──┼───┼─────┼──────┼──────┼───────┤│003│新臺幣│王馬可│自民國105年7│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收│││69142││月26日起││利息│││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馬可│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49000││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王馬可│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22284││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王馬可│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9142││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