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柏言(原名何宇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柏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柏言因公共危險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應為「106年7月20日」惟誤載為「106年7月21日」;編號5犯罪日期欄應為「106年3月29日上午8時1分許往前回溯26小時內某時」惟誤載為「103年3月29日上午8時1分許往前回溯26小時內某時」;編號9宣告刑欄應為「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36,275元」惟漏載為「有期徒刑1年4月」,均應予更正、補充如附表編號1、5、9所示),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各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茲據檢察官依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三、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編號1、2、4、5、6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罪質相似,均係戕害自己身體健康,對他人尚未造成實質侵害,犯罪時間則間分布在105年11月至106年6月間;編號3為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與上開施用毒品罪均屬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編號7為加重竊盜罪、編號8為未經許可,寄藏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罪、編號9為搬運森林主產物為貴重木贓物,使用車輛罪、編號10為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渠等罪質與上開施用、持有毒品罪迥異,侵害法益、犯罪情節等亦有不同;並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施用毒品、竊盜、寄藏槍砲、放火等罪所反映人格特質、犯罪類型等之差異,各罪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之重複非難程度不同,與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相當,及上開數罪對法益之侵害並無應予特別加重之必要,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參酌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及編號5、6曾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緝字第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編號1至9曾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47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等情,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就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其所受有期徒刑部分,形式上雖已執行完畢,然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依上揭說明,仍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該有期徒刑部分,則屬於就所定應執行刑執行時應為如何折抵之問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俞秀美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11月1日106年1月27日106年4月間某日偵查機 關年 度案號宜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1243號宜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81號宜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577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90號106年度訴字第271號106年度簡字第1008號判決日期106年7月20日106年8月15日107年1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90號106年度訴字第271號106年度簡字第1008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8月7日106年9月20日107年3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是備註宜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230號(已執畢)宜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227號(已執畢)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132號(已執畢)編號1至9曾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47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年6月22日106年3月29日上午8時1分許往前回溯26小時內某時106年4月7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宜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365號宜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433、471號宜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433、47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97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0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0號判決日期107年5月22日107年5月31日107年5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97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0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0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6月11日107年5月31日107年5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126號(已執畢)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703號編號5、6曾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緝字第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編號1至9曾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47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編號789罪名加重竊盜未經許可,寄藏槍砲主要組成零件搬運森林主產物為貴重木贓物,使用車輛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36,275元犯罪日期106年5月12日106年5月12日下午1時40分為警查獲前之某日時106年1月27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400號宜蘭地檢106年度偵緝字第317號宜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37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7年度易字第317號107年度訴字第50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616號判決日期107年7月23日107年8月14日107年10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7年度易字第317號107年度訴字第50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616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9月17日107年9月10日107年11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備註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924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213號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7號編號1至9曾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47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編號10(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106年3月24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宜蘭地檢106年度偵緝字第24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879號判決日期108年7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879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8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5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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