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存款債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19號原告 張貞冰 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行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新分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存款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6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見本院卷第16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參,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書記官劉鴻傑

更多裁判書